在這里再次提醒大家,千萬別輕視環境違法,企業規避環境違法風險真的很重要!環境行政處罰力度在不斷強化,環境違法可能意味著巨額罰款、行政拘留、查封扣押、停產關閉甚至是環境犯罪!保護環境面前,每一個人都不是吃瓜群眾,不管是企業老板還是普通員工,都會受到影響!
企業常見環境違法行為有哪些?
1.未批先建;
2.未驗先投或驗收弄虛作假;
3.無證排污;
4.未按規定使用燃料;
5.私設暗管;
6.違法處置、傾倒、貯存危險廢物等;
7.自動監測設施不規范運行或弄虛作假
8.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
9.超標排放;
10.未按規定自行監測;
11.未按要求提交執行報告;
12.偽造監測數據。
按照目前的嚴刑峻法,企業環境違法將可能面臨以下這些處罰
1. 新環保法
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產停產等。
2.大氣法、水法、固廢法
超標排放:10-100萬元罰款
無證排污:10-100萬元罰款
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10-100萬元罰款
危廢非法傾倒、交給無資質單位處置:10-100萬罰款
3.兩高司法解釋
細化、明確、降低入刑標準。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構成污染環境罪。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5. 移送行政拘留情形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 關于處罰對象: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老板)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高層)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廠長、經理或主管環保的副總、環保部長等;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實施者——工作人員。
7.限產停產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企業環境違法風險
企業的環境責任,從法律上存在三個維度:
行政責任:具體形式包括責令整改(責令停止建設施工、責令限產限排、責令停產整頓等);責令經濟處罰;責令停產關閉或取消相關資質等。
民事責任:環境侵權理論中的無過錯歸責原則,也就是說存在污染行為和污染后果,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其污染行為與污染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消除危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刑事責任: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向“行為犯”轉變,細化了入刑標準,加大了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懲罰力度。
經濟和社會影響:
1.違法信息公開;
2.違法信息、處罰信息納入企業社會信用評價,實施差異化的污水處理費、電價、信貸利率;
3.綠色供應鏈;
4.環境守法情況與上市、融資、高新技術企業評選等掛鉤。
如何防范環境風險?
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從“要我守法”變成“我要守法、自我管理、自證守法” !
(主動規范履行自行監測、運行臺賬、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義務的排污企業,降低環保現場巡檢執法頻次,優先安排改、擴建新增排污總量指標,在大氣不利擴散應急減排條件下納入豁免清單,給予正向激勵。)